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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12-15 13:47:35
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1日
山东省“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环办水体〔2022〕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山东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鲁建城建字〔2022〕7号)要求,深入打好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服务保障深入打好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为中心,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督促各地加快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提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范围
(一)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采取省级抽查与市级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开展一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其中,省级每年抽查地市比例不低于25%,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16市行动全覆盖;各市组织县(市、区)每年开展自查,辖区内所有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纳入年度自查范围。通过开展“两级”行动,不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对新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即知即改、动态清零,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推动到2025年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清零。
(二)范围对象。工作范围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以及直接影响建成区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工作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黑臭水体,重点为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以及地级城市治理效果不稳定和新增的黑臭水体。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治理措施实施情况
1.源头污染治理情况。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成区内污水管网空白区,存在破损、混错接、直接利用现有河道输送污水等问题。二是污水直排雨水管网、工业企业借道排污、小散乱污直排等问题,汛前管网清淤到位情况。三是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等问题。四是直接影响建成区水体治理成效的工业企业或工业聚集区废水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情况,以及城乡结合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情况。五是河面是否存在大量垃圾、浮油等影响水体感官的漂浮物。六是河岸是否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转运点。
2.内源治理情况。开展清淤的水体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底泥清理是否开展科学评估,水体清淤是否合理规范。二是含有害物质的底泥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等情况。
3.生态修复情况。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仅实施河道撒药、简单加盖、临时调水冲污、河道曝气而不注重岸上截污控源等治标不治本问题。二是缺乏岸线生态功能保护恢复措施、生态用水不能有效保障等问题。
(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保障情况。二是污水雨水管网运行维护机制情况。三是河湖长履职尽责,建立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管理机制情况等。
四、工作程序
(一)省级抽查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级两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重点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核实清单。省级两部门组织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存在新增城市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
2.组织排查。省级两部门通过调阅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排查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实施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形成问题清单。
一是明确排查对象。开展排查行动前,依据城市黑臭水体监测数据、前期国家或省级行动发现问题清单、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情况及其他线索,确定重点排查市名单。
二是建立排查工作组。工作组由组长、专家和监测人员组成,其中地表水监测、水污染防治等人员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黑臭水体治理、管网排查等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
三是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座谈研讨、资料调阅、现场检查、入户调查等方式,现场检查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实施情况以及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四是开展水质监测。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对黑臭水体的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开展监测。
五是形成问题清单。根据现场排查及水质监测情况,重点围绕黑臭水体水质、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效能、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内源治理、河湖生态修复、长效管理机制等,形成问题清单。
3.成效判定。通过水质监测、治理措施实施情况及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综合判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一是判定水质情况。认定水质监测结果是否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关于基本消除水体黑臭的指标要求。
二是判定治理措施实施情况、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情况。判定实质性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发挥效能,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三是开展综合判定。对各水体治理成效,采取排查工作组内部共同商议、存在争议集体现场复核的方式进行评定。
4.跟踪督办。汇总梳理发现的问题,将问题清单移交各市,开展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一是移交问题清单。省级两部门根据排查问题清单和成效判定结果梳理问题,分清责任区域和责任河湖长,及时将黑臭水体问题清单移交相关市。
二是制定整改方案。相关市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省级两部门。
三是持续跟踪督办。对行动形成的问题清单,移交相关市拉条挂账、限期整改,持续跟进问题进展,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视情通报、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四是汇总总结上报。省级两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编制提交年度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报告。
(二)市级自查
各市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参照上述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自查,整理形成本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总结,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级两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一盯到底,确保实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目标。省级两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城市黑臭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突出的纳入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简报,同时根据国家要求推动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二)明确部门分工。行动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过程沟通协调及现场采样等工作,住建(城管、水务)部门作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提供资料支撑、档案整理、现场引导、入户调查等工作。两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协同,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开展好年度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
(三)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开展水质监测,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每月监测一次,县级建成区黑臭水体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可以增加监测频次,持续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同时,要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
(四)鼓励公众参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信息,鼓励引导群众监督举报。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严明纪律作风。专项行动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纪律要求,树立良好形象,确保行动工作风清气正。对行动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置。